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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达宝与岳志远、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达宝,岳志远,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李重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480号原告:刘达宝,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岳志远,男,198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太行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谢金磊,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重阳,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赵智国,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达宝诉被告岳志远、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李重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达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岳志远、安阳市路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李重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刘达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达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刘达宝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