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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罗春芳与褚延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芳,褚延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891号原告罗春芳,女,汉族,生于1980年2月3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褚延北,男,汉族,现年32岁,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芳诉被告褚延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罗春芳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