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严廷强。委托代理人:张国勇。被执行人: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刑利民。被执行人: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董事长。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0万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93.61万元;二、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2.54万元;三、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25.7元,由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5284.9元,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540.8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宝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耀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01724.4元(包含执行费78447元、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10月11日的逾期利息76492.5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马成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