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其秀与尹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秀,尹纯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4080号原告:张其秀,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纯生,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其秀与被告尹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其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其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其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张其秀负担。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