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范桂梅与韩鹏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梅,韩鹏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432号原告:范桂梅,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鹏飞,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桂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桂梅负担。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