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杨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45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平与被执行人刘钗、苏国贞、黄谦桂、胡红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钗、苏国贞、黄谦桂、胡红花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5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钗,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前街24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苏国贞,男,1965年10月31日出���,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前街24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黄谦桂,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玉环市海山乡横床村岛中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胡红花,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玉环市海山乡横床村岛中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