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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蕾,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农(系张某父亲),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旭斌审 判 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