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蕾,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农(系张某父亲),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旭斌审 判 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茂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