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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配宏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配宏,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王配宏,男,生于1972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总经理。王配宏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配宏140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关停,因资不抵债,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1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