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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尹光尧、颜未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光尧,颜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45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光尧,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住珙县。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未,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初中文化,住珙县。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珙县看守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光尧、颜未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川152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判处尹光尧、颜未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尹光尧、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光尧、颜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尹光尧、颜未犯盗窃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尹光尧、颜未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光尧、颜未撤回上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艳秋审判员  唐冬斌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