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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挺文与罗孝庆、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挺文,罗孝庆,罗斌,黄桃英,王诚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3021号原告:朱挺文,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邓屹冰,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孝庆,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罗斌,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黄桃英,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王诚惕,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原告朱挺文于被告罗孝庆、罗斌、黄桃英、王诚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缓交期限为三个月。原告朱挺文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挺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赖训洪人民陪审员  刘常清人民陪审员  文祥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