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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茅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艳与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茅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芦强,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张艳与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十堰涣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