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厚兴与被执行人陈敦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厚兴,陈敦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厚兴,男,1977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陈敦庭,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陈厚兴与被执行人陈敦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3月23日,陈厚兴依据(2016)陕0929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1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敦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应终结执行。未受偿债权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无华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