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芦铸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芦铸,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9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芦铸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判过程中,因被告人芦铸脱逃,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芦铸中止审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