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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耿某与田某1、田某2婚约财产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413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耿某诉被告田某1、田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现裁定如下:(2017)苏1322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九行“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2017年2月9日)”补正为“2016年农历正月初二(2016年2月9日)”;第4页第十四行至第十五行“2017年2月7日”补正为“2016年2月7日”;第5页第八行“钻戒元”补正为“钻戒”;第5页第十一行“价三金”补正为“三金“;第5页倒数第四行“(金项链、金吊坠共价值7749元)”补正为“(金手链、金吊坠共价值7749元)”。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梦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