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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4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与曾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曾明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435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泉眼村四队兴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16710112。法定代表人:钟锦绣。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媚,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萍,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曾明华,男,1963年1月7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诉被告曾明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五桂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负担)。审判员  廖礼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