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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71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现原告因双方已私下协商和解此事,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