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71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现原告因双方已私下协商和解此事,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