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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友军与张展;郭本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7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军,张展,郭本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刚,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展,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郭本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张展之妻。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展,职务:董事长,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张友军与张展、郭本菊、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拥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鼎源帝标大厦”项目负一层车库2779.08平方米,第一层商业用房,第二层至第六层商业用房12365.55平方米;被执行人郭本菊拥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地下车库41.6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源市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鼎源帝标大厦“项目负一层车库2779.08平方米,第一层商业用房,第二层至第六层商业用房12365.5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郭本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郭本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地下车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