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罗耀先与倪冲、倪静、倪家嫒、倪骅严、孙梓钦、李勤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耀先,倪家嫒,倪冲,倪静,倪骅严,孙梓钦,李勤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罗耀先,女,汉族,193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倪家嫒,女,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倪冲,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倪静,女,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倪骅严,男,彝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梓钦,男,汉族,1992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勤宏,女,汉族,1966年4月28号出生。本院在执行罗耀先与倪冲、倪静、倪家嫒、倪骅严、孙梓钦、李勤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六被执行人只在继承倪岷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倪岷遗产范围尚未确定,无法确定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倪岷遗产范围确定后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