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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241号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负责人:贾自修。地址: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常建忠,河南省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玉庆,大昌石油城副经理。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负责人:杨志副经理。地址:新乡市解放大道南286号。委托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姚伟民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政,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诉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封丘石油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大昌石油城负担。审 判 长  耿长春审 判 员  姚新丹人民陪审员  李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昊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