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207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址同上,系闫某某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九原区(2017)内0207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某某、王某某给付董某某借款及利息1211000元,但被执行人闫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某某或闫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炮厂住宅楼北楼拆迁,有拆迁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某某或王某某在包头市九原区炮厂住宅楼北楼拆迁款124136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