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曰玲、李曰路等与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曰玲,李曰路,李英,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459号之一原告:李曰玲,女,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曰路,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李英,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德胜兴业广场15楼。被告: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德胜兴业广场15楼。原告李曰玲、李曰路、李英与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开发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辅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曰玲、李曰路、李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17028元、利息83433元及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三原告共同出资购买了被告德胜开发公司位于芝罘区青年路12号德胜兴业广场二层55、56、57、68、88号商业网点房并出租给了德胜开发公司,合同期满后,因被告德辅置业公司资金紧张,德胜开发公司将所欠原告租金转借给被告德辅置业公司使用,德辅置业公司出具了借款手续,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德辅置业公司系被告德胜开发公司成立的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德胜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地为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12号德胜兴业广场二层,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管辖为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要求将案件移送涉案房屋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提交了盖有被告德辅置业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6张,收款收据上除载明收到原告款项数额及年利率15%之外,还备注有德胜开发公司欠原告房租现原告同意将此款转为德辅置业借款及利息起算点等字样。从原告诉请及提交的证据看,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作为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一方当事人,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德胜开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