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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巴忠与陈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巴忠,陈卫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50号原告:龙巴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宏伟,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卫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巴忠与被告陈卫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巴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龙巴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巴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龙巴忠承担。审判员  汤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