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明、李小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明,李小花,王松华,王某1,王某2,上杭县才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上杭县才溪水电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明,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花,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平,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200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才溪镇才溪村茶溪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200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上杭县,王永杭、王文的法定代理人:王松华,系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杭县才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杭县才溪镇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539C。法定代表人:陈天旺,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省上杭县才溪水电站,住所地上杭县才溪镇曾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209XP。法定代表人:林家展,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兴,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才溪镇才溪村下坑路**号,系福建省上杭县才溪水电站职工。上诉人王瑞明、李小花因与被上诉人王松华、王某1、王某2及原审被告上杭县才溪镇人民政府、福建省上杭县才溪水电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3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瑞明、李小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丁 斌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毅晖书 记 员 林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