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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袁海林、张世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袁海林,张世权,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集镇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1099325-X。法定代表人:黄玉亮,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海林,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张世权,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79年5月16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袁海林、张世权、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姜顾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