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单祝梁与陈洪正、竹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祝梁,陈洪正,竹小萍,竹会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961号之一原告:单祝梁,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波,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正,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竹小萍,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竹会东,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单祝梁与被告陈洪正、竹小萍、竹会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单祝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祝梁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祝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单祝梁负担。审 判 长 王祖明人民陪审员 金志文人民陪审员 金普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宓 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