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立刚与胡方建、张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刚,胡方建,张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272号原告:张立刚,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黄泥沟村***号。被告:胡方建,男,1989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临沫街道胡官庄村***号。被告:张金彩,成年,居民。原告张立刚与被告胡方建、张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贵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