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望、西安有米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郝望,西安有米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郝望,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经理,住。被执行人:西安有米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1-27-12705号。法定代表人:郝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望、西安有米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郝望、西安有米品牌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400000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鸽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