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6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刘某某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廖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668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资阳市。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某,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李某、刘某某与被告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靖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