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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田宗禄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宗禄,高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352号原告:田宗禄,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高建民,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田宗禄与被告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田宗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宗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田宗禄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