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田宗禄与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宗禄,高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8352号原告:田宗禄,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高建民,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田宗禄与被告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田宗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宗禄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田宗禄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