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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云飞申请执行王建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77号之一申请人王云飞,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92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云飞2017年抚养费6252元、医疗费4138.3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490.3元。但被执行人王建平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311103010100000779694存款账户,现账户存款已可足额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解冻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311103010100000779694账户内存款10490.3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31110301010000077969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