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莫妹妍与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妹妍,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2517号原告:莫妹妍,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委清佛一级公路大塘村,营业执照号91441802675227107M。法定代表人:何友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柱,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妹妍与被告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妹妍、被告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莫妹妍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6月的工资5500元、经济补偿36990.70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于2017年9月4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7]9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支付莫妹妍2017年6月份工资4300元,驳回莫妹妍的其他仲裁请求。莫妹妍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36990.70元、2017年的工龄奖1200元。莫妹妍于2008年10月进入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工作。从2015年6月起,莫妹妍担任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的龙津仓的仓长。2017年2月10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2日,莫妹妍的工作地点为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内。从2017年6月起,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安排莫妹妍到其位于清远市××源潭镇的仓库担任仓长。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莫妹妍上个自然月工资,莫妹妍的固定月薪为4300元。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向莫妹妍发放2017年6月工资4300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莫妹妍因不同意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安排其到清远市工作而离职。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莫妹妍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7]911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3、账户明细查询。二、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经济补偿问题。莫妹妍认为自己在清远市××源潭镇接受培训一个月后,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未能兑现承诺,没有将其调回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工作;其不愿意到清远市××源潭镇上班,因此没有再上班。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认为莫妹妍在清远市××源潭镇接受培训一个月后,公司安排她到位于清远市××源潭镇的中转仓工作,但她一直不愿去;公司相关领导找莫妹妍谈,让她先过去工作后再作安排,但她仍一直不上班;公司没有承诺莫妹妍可以回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班。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莫妹妍工作地点为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内,而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源潭镇,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将莫妹妍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调至清远市××源潭镇工作没有违反上述约定。其次,双方确认莫妹妍工作地点变动后,岗位仍为仓长,工资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对莫妹妍的调岗行为并无不妥,莫妹妍根据上述理由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的工龄奖问题。双方确认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向莫妹妍发放了2017年6月工资4300元,前者不再欠后者工资,因此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无需再向莫妹妍发放2017年6月工资4300元。莫妹妍认为除上述工资外,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还应向其支付在年底发放的每月200元的2017年1-6月的工龄奖合计1200元。莫妹妍提供了账户明细查询拟证明其主张。莫妹妍认为根据账户明细查询,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交易摘要码为“工资”、金额为1200元,是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的2016年6月至12月的工龄奖;2013年至2015年,其每月已发放的工龄奖为300元;其在2016年1月至5月没有工龄奖。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认可2017年1月19日发放的1200元为莫妹妍2016年6月至12月的工龄奖,认为工龄奖相当于对员工的一种奖励,金额根据员工的业绩以及工作表现综合考虑。首先,根据莫妹妍所述,其在2013年至2015年的工龄奖为每月300元,2016年1月至5月没有工龄奖,2016年6月至12月合计7个月的工龄奖为1200元。由此可看出,工龄奖的发放标准不定,有无发放的时间段不定。其次,根据双方陈述及通常理解,工龄奖应是企业对员工全年工作表现、业绩等综合方面的奖励,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发放的项目。莫妹妍在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调岗并无不妥的情况下不接受工作调动而离职,并不具备获得上述奖励的条件。莫妹妍主张2017年的工龄奖1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无需再向原告莫妹妍支付2017年6月的工资4300元;驳回原告莫妹妍的诉讼请求。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