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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艾盛虎申请执行曹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盛虎,曹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7号申请执行人艾盛虎,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火铺镇箐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55202021972********。被执行人曹绍洪,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安乡龙安村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81********。艾盛虎申请执行曹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关产生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5元及执行费650元,合计5120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曹绍洪现外出不在住所地居住,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艾盛虎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