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涛与唐修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唐修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718号原告罗涛,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罗山县。被告唐修俊,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诉被告唐修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涛承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宇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