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鹏与被执行人潘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鹏,潘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鹏,男,1973年4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潘渊,女,1986年9月10日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鹏与被执行人潘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金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蒙玉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