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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波,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379号原告:王少波,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住址为延吉市。被告:李锋,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住址为延吉市。原告王少波诉被告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王少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少波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百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