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与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900号原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牟忠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牟轩伯,男,1992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吉林抚松经济开发区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孙喜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继军,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抚松县。原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吉林省粟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