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145号申请人: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博爱县南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724783926。法定代表人:林明俏,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工业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795591。法定代表人:严玉火,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3900301774623,责任限额300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爱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