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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钦、邓海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钦,邓海洋,李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程钦,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大专文化,司机,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邓海洋,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李海民,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江西省永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程钦申请执行邓海洋、李海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邓海洋、李海民支付各项赔偿款18164.6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海洋、李海民现在赣江监狱服刑且刑期较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程钦诉邓海洋、李海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