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袁陈渝与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科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陈渝,重庆科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251号原告:袁陈渝,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伟,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1:重庆科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盛一村6栋23、24顶-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76205。法定代表人谭勇,职务总经理。被告2: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99号4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070912235328。法定代表人王雪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婷,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袁陈渝诉被告重庆科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袁陈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陈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朝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