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614号原告:王某1,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王某2,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住高邮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