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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周晓飞、叶永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周晓飞,叶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559号申请人:陈秀萍,女,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申请人:周晓飞,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被申请人:叶永青,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萍与被告周晓飞、叶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晓飞、叶永青名下的价值1343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晓飞、叶永青名下价值13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