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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荣森与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森,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3315号原告:钟荣森,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三工业区六排七栋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09160B。负责人:钟俊。(未到庭)被告:广东泰和世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二路自编196-208号A409室,组织机构代码074615905。法定代表人:钟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如建,男,汉族,1976年4月4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如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24日。二、工作岗位:保安。三、离职时间:2017年8月12日。四、申请仲裁时间:2017年8月30日。五、申请仲裁事项:请求被告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80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399.8元;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91.8元;4、高温补贴150元。六、仲裁结果:不予受理。七、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80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399.8元;3、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91.8元;4、高温补贴150元。八、关于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每日上班12小时,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共计60小时,按最低工资2030元计算应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980元。休息日加班5天,每天12小时共计60小时,按最低工资2030元计算应支付加班工资1399.8元。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共计120小时,应支付工资1291.8元。被告对原告上班时间予以认可,但主张双方约定上班30天,包月工资3000元,且2017年8月16日,原告出具《收条》记载收到辞职全部工资2330元,工伤事宜已赔付处理完毕,故原告主张再行主张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2330元工资属实,但根据双方每月工作30天包月工资3000元的约定,其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原告出具的《收条》记载收到全部工资,但根据审理查明,被告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故被告应按实际数额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加班工资为1050元(2030元÷21.75÷8×60×1.5),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400元(2030元÷21.75÷8×60×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400元(2030元÷21.75×15),原告主张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98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99.8元、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91.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33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341.6元。九、关于高温补贴。被告主张原告未上满一个月应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为90元,原告当庭确认。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341.6元;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的高温补贴9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