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京钱与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京钱,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948号原告:姜京钱,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桂军,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友谊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董成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京钱诉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京钱向本院提出,原告因与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另外一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起诉法院不应受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并提交申请书一份。被告青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驳回起诉的请求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姜京钱与被告岛鲁东益民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另外一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本案按照驳回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京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退还原告姜京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美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