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苗凤岭与张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凤岭,张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凤岭,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博,住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苗凤岭因与被上诉人张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苗凤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苗凤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苗凤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