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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慢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慢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慢行,男,汉族,安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慢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