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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公安局、徐细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公安局,徐细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义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建军,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细娣,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50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细娣(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送达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50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徐细娣,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左家湾78号。现查明,2017年1月11日徐细娣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一社区1栋1单元102室三个门子下注与庄家比牌点大小决定输赢,以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被我局民警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徐细娣等人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细娣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汉口银行交纳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后,由本机关将被处罚人送交武汉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22日)。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2017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武公(治)催字〔2017〕008号《武汉市公安局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十日内到申请执行人处办理手续去汉口银行交纳二千元罚款。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50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行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武公(治)行罚决字〔2017〕50号《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