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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陆瑞炎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瑞炎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瑞炎,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宣县。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瑞炎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瑞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23时许,武宣县公安局禄新派出所民警唐某、潘某与协警员肖某开车到禄新镇古朵村巡逻时,发现陆某(已判刑)家商店前面铁硼下有村民在赌博,即查处。部分参赌村民看见民警后立即逃散,民警潘某上前控制桌面上的赌资并予以扣押,其他民警抓住参赌人员陆运冷。为要回赌资,陆某6(已判刑)抓住民警潘某的衣服不放,已被控制的陆运冷极力反抗,并喊在场的村民解救他,被告人陆瑞炎和陆某5(已判刑)分别持一张长凳和一张铁质圆凳冲过去威胁、推搡正在控制陆运冷的协警员肖某,肖某被推倒在地,脚踝被扭伤,执法记录仪被碰烂。其他村民在旁边起哄,要求民警放人。陆某在陆瑞炎、陆某5等人的帮助下,摆脱民警的控制后持一根木棍与民警对峙,其他村民在旁边起哄助威。为避免事态恶化,民警把扣押的赌资交给陆某6并放弃抓获后才得以离开。本院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陆瑞炎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7年7月12日,陆瑞炎在重庆市渝北区机场附近一工地活动板房内被抓获。被告人陆瑞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认为是陆运冷叫其举凳子后其才举凳子威胁民警,不应认定为主犯。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情况汇报、疾病证明书、警官证、身份证明材料、出警民警的亲笔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16)桂132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陆某6、陆某5、陆某及证人韦某、苏某1、陆某1、苏某2、刘某、陆某2、陆某3、陆某4、覃某1、覃某2、覃某3、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瑞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瑞炎举凳子威胁、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瑞炎提出其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陆瑞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瑞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照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