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45号本院在执行侯平与张金东(2016)浙0782民初1547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金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金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
侯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45号本院在执行侯平与张金东(2016)浙0782民初1547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金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金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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