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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翠兰与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590号原告:赵翠兰,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赵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赵翠兰与被告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赵翠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翠兰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