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翠兰与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兰,赵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590号原告:赵翠兰,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赵建,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赵翠兰与被告赵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赵翠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翠兰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赵翠兰负担。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