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伦春、卜扬琼等与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伦春,卜扬琼,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卫生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5号原告:刘伦春,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卜扬琼,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卫生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市院街。法定代表人:吴永雪,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诗鹏、杨平,贵州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原大方镇)红旗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明,院长。被告:贵州省毕节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天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伦春、卜扬琼与被告贵州省大方县小屯乡卫生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医院、贵州省毕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伦春、卜扬琼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伦春、卜扬琼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伦春、卜扬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邹 刚人民陪审员 谢 健人民陪审员 徐 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子宁 关注公众号“”